上海交通大学安全教育与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8-11-17 10:02:08

(2016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安全教育是增强师生员工安全意识,提升安全防护技能的重要途径,是创建“平安校园”的基本保障。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实现学校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在校安全保障委员会指导下,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牵头组织,保卫处、人力资源处、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校医院及各院(系)配合实施。教育培训对象为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条学校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3+X”培训模式,“3”为三小时通识安全知识培训,“X”为X小时专业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条通识安全知识培训包括学校安全管理体系与制度、安全事故与案例分析、财物与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初级救护等内容。培训方式为集中教学与实战演练相结合。

 

第四条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及特种设备类等模块。培训方式为集中教学或视频自学相结合。

 

第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考核应结合培训考勤记录,采用在线考试或线下考试等方式进行。学校对通过考核的师生员工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合格证应注明已通过考核的培训模块、培训时间等。合格证不能替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辐射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等特种作业许可证。

 

未获得合格证或所获合格证与相应实验室安全要求不符的师生员工,不能进入该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新进教职工应在岗前培训期间参加通识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根据所在院(系)和实验室要求,参加相应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新进教职工岗前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人力资源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入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在入学教育期间参加通识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工作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保卫处、校医院、学指委等部门和各院(系)共同组织实施。

 

参加各类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新生名单由所在院(系)和实验室共同确定,培训和考核工作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等单位和各院(系)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外校学生需进入我校实验室学习研究的,应由所在实验室对其进行相应内容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安全教育考试平台考核,获得相应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九条所有师生员工在合格证到期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知识再培训(集中培训或指定视频自学培训)后方能继续从事实验室工作。再培训内容包括安全事故分析、个人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再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相关实验室的安全员和安全负责人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