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8-11-17 10:02:43

一、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是学校基础管理工作之一。为了改善办学条件,优化环境,保障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劳动生产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安全环保”)是我们国家的一贯政策,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全校师生员工必须高度重视,自觉遵守,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第三条 搞好安全环保工作,不仅是一项任务和要求,而且是社会文明和技术进步的标志。安全环保工作应成为开展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劳动生产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各单位必须列入工作议事日程。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环保的监控保障体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安全环保意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管理和组织各项安全环保工作。

二、 安全环保管理
第五条 层层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安全环保工作,并设立安全环保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安全环保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实验室、车间、中心等基层部门的负责人是安全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应同时部署安全环保工作,加强对安全环保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加强安全环保的“三同时”申报工作,严格按“三同时”项目审批要求执行,并保证有完备的安全环保设施和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消除有毒有害物质、防止环境污染的辅助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张挂在醒目的地方,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环保管理台帐,及时登录本单位日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情况,如安全工作计划与总结、安全会议与教育、安全检查与措施以及事故调查与处理等等。
第十条 各单位应设置一名专(兼)职安全员,协助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如人员变动,须及时报安全环保办公室备案。
各单位安全责任人、专(兼)职安全员的上岗任职后应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新进人员(包括外来实习、协作以及施工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在了解和掌握了相关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方可进入工作场所。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学生进行实验、实习之前,应由指导教师或带班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在学生了解和掌握了相关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方可进行实验、实习。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和房屋修缮项目必须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报批审核。对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施工队伍应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委托方对项目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督管理和检查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保证在用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准随意改动安全保护装置。高出地面的操作台应设置防护拦,井、沟、坑、洞等应设置盖板。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或线路设施的敷设,必须符合上海市《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和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因需要拉接临时电线时,应报动力科和安全环保办公室审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各种移动电动工具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且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重点要害部位(仪器室、仓库、变配电间)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向保卫处和安全环保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同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场所和环境要加强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新设专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提供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和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劳防用品,禁止劳防用品移作他用。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按规定发放营养保健津贴,对在辐射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定期安排体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必须积极认真地治理,防止“三废”和噪声污染校内外环境。

三、 危险物品与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关于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定期做好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条 使用放射源和放射装置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大执行力度,确保绝对安全。
第二十一条 剧毒品的购买申请,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保卫处、安全环保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办理购买手续。剧毒品的使用,必须按照公安部门治安管理的“五双”要求,做到台帐清晰、齐全。
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以及剧毒品的废弃物,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由学校统一处置,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必须办理登记、审证和年检手续,经安全检验合格,颁发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安全阀和压力表必须定期检验,保持灵敏可靠。

四、 事故处理及上报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各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情况,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性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责任、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教训以及群众接受教育的情况,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管理规定于1989年5月制定并实施,分别于1994年3月、2000年5月、2007年6月修订。
本管理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